协会章程
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:重庆市清洁服务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(英文名称:Chongqing Cleaning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.缩写CCSIA)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清洁服务行业及家政服务、环境卫生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,社会团体及教学科研机构,自愿结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,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。
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,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,避免重大风险发生。
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政府服务、为会员服务、为社会服务,做好参谋助手,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;组织开展行业技术研究,积极推广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方法,以“节能、降耗、减污、增效”为目标,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,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,加快转型升级,促进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环保、绿色经济、绿色产业的发展。本会以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职业标准,规范行业市场经营管理秩序。加强行业人员的专业培训,提高行业人员专业技术技能。切实维护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己任。
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,党建工作机构是重庆市商务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,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商务委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聘任制秘书长不包括)。
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:重庆市。
第二章 党建工作
第八条 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中共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设立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工作。
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,引领正确政治方向,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,领导本会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,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。
第十条 本会成立(换届)选举负责人前,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。本会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。
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。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。党组织书记参加(列席)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。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。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。
第三章 业务范围
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- 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生态文明建设、节能环保、清洁生产、绿色低碳及相关领域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协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、节能环保、清洁生产、绿色制造、绿色低碳相关领域工作深入发展;
- 当好政府部门参谋助手,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有关法规、制度和标准,开展生态文明、绿色环保、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相关规划政策调研、课题研究、行业标准研究,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;
- 受委托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,提高清洗保洁人员服务技能水平;收集行业信息,提供咨询服务,发布市场信息;
- 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,促进行业公平竞争、维护行业正常秩序,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,维护全市清洗保洁行业会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,协调会员之间、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;
- 受委托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检、行评,做好本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;
- 加强技术研究,做好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;
- 积极主动承办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,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,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;
- 经相关部门批准举办本行业展览(销)会、报告会、招商会等,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;组织召开全市清洗保洁专业学术交流,开展国际国内清洗保洁专业高新技术交流活动;
-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、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,协助政府及其他单位完成相关调查,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;
- 建立网站,及时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;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,开展行业调研、探索、研讨、进行行业调查统计分析;
- 创建《会刊》,介绍清洁设备使用与维护,探究清洁实践中的技术难点和解决方案,对会员和先进人物、事迹进行宣传;
-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,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;
- 按规定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,代表行业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组织或企业建立联系、交流、合作和参与相关活动,推动本市清洁行业开拓外地市场创造条件;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四章 会 员
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。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,代表本单位行使本会会员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,并应保持相应稳定。
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二)遵纪守法,团结协作,乐于奉献;
(三)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事业(参公除外)单位、社会组织及教学科研机构;
(四)诚信经营,社会信用记录良好,未被纳入“失信企业”系统名单;
(五)按规定自觉交纳会费;
(六)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匹配的工作团队;
(七)有良好的口碑,不恶意低价竞争;
(八)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本会邀请、自愿申请或其他单位推荐;
(二)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(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法人及出任人身份证复印件、企业相关证书等资料);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(牌)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五)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。
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自觉遵守行规行约,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;
(八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九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。
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;
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。
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公司已注销的会员单位;
(五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、被除名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,其在本会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、理事、监事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及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;
(六)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(八)审议理事会提议,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九)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、监事会或者本会1/5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理事会或1/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理事不在本会领取报酬。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组成。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/3,应为奇数,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。
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,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,该理事同时为副会长的,一并调整。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- 在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;
- 有参与本会事务和决策的能力、精力和积极性;
- 能够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- 能够执行本会的决议;
- 能够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- 能够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- 能够遵守本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及其他行业约定;
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-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- 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。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送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;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;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按照本章程规定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,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(代表)总数的1/3,并于20日内同时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,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副会长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
- 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- 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-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-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- 出席理事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-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- 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-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-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-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-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
-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-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- 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;
-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-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-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处分;
- 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或其他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-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、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;
-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-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-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-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-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;
- 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-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事项。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丧失理事资格,调整为会员,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确认后生效。
第三十五条 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。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。
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- 调整负责人;
- 届中增补、罢免理事;
- 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-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。
经会长或1/5以上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
本会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,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/3,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。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应当具备理事资格。
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-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- 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,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-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- 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;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;
- 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- 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本会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本会会长、秘书长、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秘书长(选任制)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连任一届。
聘任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。
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-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;
-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- 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;
-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- 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理事会批准;
- 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理事会批准;
-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会长、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-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-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- 列席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和会员大会;
- 提名副秘书长,报理事会批准;
-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。
-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,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拟免职负责人的,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;新选任负责人的,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。负责人、理事的选举结果(含届中调整)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、备会员查询,并向社会公开。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四节 监事会
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,应为奇数,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负责人、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一句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一句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本会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家委员会”、“技术委员会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;代表机构名称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“联络处”等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;不在名称中冠以“重庆”、“全市”等字样,对外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。
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
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《资产管理制度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六十三条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,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开展换届选举工作。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;必要时,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,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。
采用前款规定流程换届的,换届材料经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,可直接召开会员大会换届选举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会员缴纳会费标准,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,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,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。
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、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、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本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
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对于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的查询,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捐赠人、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。
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。
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未经会员大会批准,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,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,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。
本会的证书、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,应妥善保管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。
第七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,其工资、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
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七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七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八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,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,由党建工作机构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、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。
第八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,并进行清算(办理注销)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;
(二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;
(三)团体因发生分立、合并而不存在的;
(四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;
(五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(六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(七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第八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八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十章 附则
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6月26日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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